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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商标不具备显著特性?_商标设计应具备什么特性?

2021-12-01 06:18:22 阅读 10219次 标签: 商标设计 作者: chenliwen666
    企业商标设计的特征越明显(即具有独创性的明显特征),其差异效果就越大,越有利于通常消费者辨认。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断定的非多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归于大众化的多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言语或其他事物通常缺少独创性。因为对商标的明显特征的检查实施的是否定检查方法,并且商标所运用的文字、图形触及规模十分广,法令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明显性的疑问,所以只能罗列一些不具有明显性的景象和例子。



    一、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其中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仅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其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数字指定使用于习惯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指定使用商品的常用包装、容器或者装饰性图案;单一颜色;本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常用的贸易场所名称;企业的组织形式、本行业名称或者简称等。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二、商标应该具备什么特性?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公司商标设计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其间特别要着重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便是指商标易于差异含其他商标的产品、效劳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能够凭借该商标特征差异产品或效劳的出处、特色、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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