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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点2012年典型商标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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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点2012年典型商标案例 

 

  编者按: 

  刚刚过去的2012年里,发生和审结了很多广受业界关注的热点商标案件,案件本身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个人命运,而且还可能关系到相关企业的兴衰甚至直接影响着相关行业的未来。这些案例曾引发业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癸已蛇年新春,本刊特对2012年纷繁的个案进行盘点梳理,以飨读者。 

  ① “iPad”权属之争终收官

  

  3.5万英镑,美国苹果公司认为买了10件商标,而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却认为只卖了8件商标。两件未达共识的“iPad”商标自2010年6月至2012年已在中国接连引发4起商标权纠纷民事诉讼。 

  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上海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遭遇中止审理裁定后,此前连败两阵的美国苹果公司获得了短暂的喘息时间。2012年2月29日,这场商标权纠纷事件核心一案即“iPad”商标权属争议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案件的焦点集中在了第1590557号及第1682310号“iPad”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交易事实问题上。当日,这场关键的“iPad”权属争议案持续审理了近6个小时,双方在还原是否存在一份事实合同、以及双方是否受IP公司曾与唯冠深圳关联公司唯冠台湾间签订的商标转让书面合同约束这一事实过程中,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分别给出了不同版本的说法。2012年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美国苹果公司按调解书的要求向法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2012年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iPad”商标过户给美国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美国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也随之落下帷幕。 

  点评:该案涉及到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权属争议及其解决模式问题,因为“iPad”商标前期交易中的失误,美国苹果公司付出了6000万美元的代价。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必须谨慎确定商标战略,尊重中国法律,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好准备。该案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成为企业资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将商标的规范注册与法律保护提升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内容来看待。 

  ② 屈臣氏争议“smart”被驳

  

  提到“smart”商标,大多数人可能首先会联想到德国戴姆勒公司旗下著名的微型都市代步车品牌。鲜为人知的是,可口可乐公司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也拥有一件“smart”商标(注册号:第1494687号),该商标对应的饮料中文品牌则是为年轻消费者所熟悉的“醒目”。 

  针对可口可乐公司该“smart”商标,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多年之前便提出了撤销争议,原因在于后者在桶装饮用水商品上亦存在一件将“smart”文字作为商标主要部分的“Smart Qool”品牌。20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smart”商标争议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该商标缺乏显著性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早在2009年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作出裁定,认为争议商标“smart”含义为“整洁的,聪明的,时髦的,快速的”(上述翻译见商务印书馆牛津大学出版社《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啤酒、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并不属于仅仅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征的标志,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关于争议商标“smart”不具备商标识别特征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其撤销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smart”予以维持。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维持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随后,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其实屈臣氏企业有限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就“smart”商标曾多次交手,争议商标“smart”的含义是否仅仅直接表示了该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品质等特性成为了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来衡量。在本案中,“smart”作为外文单词虽然有固有含义,但是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其商品来源,并不影响对显著特征的认定。 

  ③ 两地“荣华”月饼难分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与中国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对于“荣华”系列商标的争议之战已持续10年之久,2012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判决,维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苏氏荣华侵犯香港荣华4件“花好月圆”图案注册商标判决,撤销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苏氏荣华构成对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的侵犯的判决。 

  之前,香港荣华曾两次以恶意注册为由申请撤销佛山“荣华月”商标、“蝶恋花”图形商标。撤销申请被驳回后,香港荣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对其诉求未予支持。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作出后,双方却对这份判决有截然不同的解读。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苏氏荣华方面却认为“荣华”商标所有权属于其所有。2013年1月28日,香港荣华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苏氏荣华诉至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点评:关于“荣华”商标权属问题系列案件,香港荣华认为“荣华月饼”属于知名商标特有名称,其在中国内地范围内有权使用“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方面则认为,其享有“荣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其授权许可,任何第三人在月饼、糕点等食品上使用“荣华”标识,都构成商标侵权。综观这场持续14年的纷争,问题的症结就在于苏氏荣华手握第533357号“荣华及图”商标的商标权,而香港荣华则早于前者使用“荣华月饼”作为商品名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究竟是谁侵了谁的权,有待进一步厘清。 

  ④ “乔丹”引飞人维权诉讼

  

  美国前职业篮球球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于2012年2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姓名“乔丹”,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犯其姓名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乔丹”商标未唯一指向篮球明星的姓名“迈克尔·乔丹”,二者未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能认定“乔丹”商标侵犯了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故在商标行政确权程序中未支持异议人姓名权的主张,“乔丹”商标被裁定核准注册。 

  点评:如果没有这次的官司之争,或许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成功上市募集资金。本次事件对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了个醒:借助名人打“擦边球”终会出现问题,切勿为“名”所累。国内品牌要坚持自主创新的道路,提高产品研发设计的能力、渠道销售力、整个渠道供应链的管理水平等,才是未来成功之路。另外,不管是从保护他人个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还是从规范商标市场环境考虑,该案都将具有指导意义。 

  ⑤ “掌礼司”舞出公益之争

  

  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之一的舞狮,大家都不陌生。2012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舞狮传人诉北海公园商标侵权一案。“太师老会”舞狮技艺传人董云认为北海公园未经其许可,以“掌礼司狮子会”名义进行舞狮表演和宣传,侵犯其“掌礼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与之对薄公堂。 

  董云称,其系民间艺术舞狮“掌礼司”的传人,于2003年取得了第3100796号“掌礼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北海公园未经其许可,在媒体上以“掌仪司”的名义进行宣传,并以“掌礼司狮子会”的名义在北海公园进行舞狮表演活动,在现场以大幅宣传展版形式进行介绍,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北海公园方面辩称,其是正当的公益性使用。 

  对此董云却认为“掌礼司太狮会”从狮子头的款式到舞狮的动作口诀、相关仪式、行话都具有皇家特色,其申请注册“掌礼司”商标,正是为了更好地传承和保护民间艺术。 

  点评:本案的意义在于,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何取舍才能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又能最大限度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提供土壤。民间文化的传承通过多种方式在传承,而且现在发展的形式大多非常脆弱,现代的法律应起到保护传统文化的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广泛的受众和继承者,但个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为商标使用是否会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还有待法律的考量。 

  ⑥ “王老吉”之争尘埃未定

  

  随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初作出的裁决书,旷日持久的“王老吉”商标之争已初步有了定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这就意味着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初战告捷,“王老吉”商标将重回广药怀抱。对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而言,这无疑是个无比沉重的打击,在收到上述仲裁裁决书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原本以为尘埃落定的“红绿之争”再起波澜,且大有升级之态势,最终将“标”落谁家、加多宝集团是否要面临巨额的商标侵权索赔都变得扑朔迷离起来。2012年5月21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广州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公布“王老吉”凉茶发展规划及“凉茶就喝王老吉”的新红罐“王老吉”凉茶广告语。 

  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一方依法有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能为其处理库存凉茶、重整快消品渠道等事宜赢得一些时间。而根据该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本案仲裁裁决作出后,中国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一方继续使用“王老吉”商标,可能存在侵害商标权问题;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一方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语,可能涉及著作权问题;案涉产品配方以及申请人使用包装、装潢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此外,双方尚可能存在网络域名权属、侵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等问题。 

  点评:围绕着“王老吉”之争,双方争夺的焦点也从“王老吉”商标授权纠纷到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再到“改名”广告词之争中的虚假宣传问题,目前双方已经不是对“王老吉”商标权归属的纠纷,而是对“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争夺。不管“王老吉”之争最终结果如何,但愿这一民族品牌能够继续发展并不断走向辉煌。 

  ⑦ “苏富比”八年争夺未果

  

  为明确“苏富比”商标的在先权属,英国苏富比拍卖行(下称英国苏富比)与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下称四川苏富比)已耗费8年时间来争夺。2012年,随着英国苏富比一纸诉状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苏富比”商标权属纠纷正式进入司法诉讼程序。此次诉讼,因为直接涉及“苏富比”商标最终的归属问题,并将对英国苏富比和四川苏富比今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备受业界关注。 

  在此次诉讼中英国苏富比表示,相关法院判决已确认其“苏富比”商标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在行政程序中也提交大量证据对此予以证明,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未给予任何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此不予审查,对其提出的认定其在先使用的“苏富比”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请求也未予审理,违背了商标评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此四川苏富比表示,英国苏富比仅在中国注册了“SOTHEBY’S”商标,2008年3月14日前,其在中国香港使用的企业字号是“索斯比”,并非“苏富比”。而且,“苏富比”字号的知名度确实是通过四川苏富比在全世界的使用才取得的。2013年两家“苏富比”还将继续展开争夺。 

  点评:近年来,拍卖行业在中国不断升温,经过多年经营,“苏富比”已经成为拍卖行业的知名品牌。然而多轮诉讼之后,“四川苏富比”、“中国苏富比集团”与英国的“苏富比拍卖行”的关系在大众眼中似乎显得有点扑朔迷离。对于已有上百年历史的苏富比拍卖行而言,恐将在中国市场上再次面临“苏富比”商标权的争议,并对国内拍卖行业知识产权问题造成深远影响。 

  ⑧ 百度与360大战胜负未分

  

  因认为自身商标权、著作权被侵犯,并遭遇不正当竞争,2012年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将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000万元。百度公司此次起诉的主要理由是两被告推出的“360安全卫士”软件擅自篡改百度搜索结果页面造成混淆。对此奇虎公司方面并未进行实体答辩,而是首先在程序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点评: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不同网络运营商如何保持竞争法意义上的良性竞争关系成为目前亟需解决的难题,有关互联网的行业规则和法律规制更是亟待出台,以对网络环境下的行业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指引,引导互联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⑨ “采蝶轩”蛋糕谁是正宗

  

  食品市场上,在广东和安徽两地均存在数百家“采蝶轩”糕点房,其店面名称虽类似但经营主体却无关系,而两地企业在市场上的不期而遇,在2012年引发了一场诉争。 

  来自广东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梁或以侵犯“采蝶轩文字及图”和“蝴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采蝶轩文字及图、蝴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采蝶轩”,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00余万元等。合肥“采蝶轩”和中山“采蝶轩”的商标之争由来已久。双方均注册有“采蝶轩”类似商标,其因注册类别不同,双方存有一定争议。 

  点评:商标是企业的载体,承载着企业所有的内涵,包括技术含量、产品质量、市场占有率、服务和管理水平、诚信度、企业文化等诸多元素,因此企业自身应强化商标意识,做到“商品未动、商标先行”,及时进行商标注册,防止被抢注而出现尴尬;加强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另外,两家“采蝶轩”是否能进行品牌共享,达成合作共赢,这场官司或许还可以有其他答案。 

  ⑩ “国酒茅台”注册惹争议

  

  捱过商标注册初审公告期月余之后,“国酒茅台”商标申请人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仍难脱离舆论的中心。在与两家同乡企业——“荣和烧坊”(王茅)及“恒兴烧坊”(赖茅)之间相应知识产权纠纷相继曝光下,贵州茅台酒厂责任有限公司对内整合当地酒业资源、对外确立“国酒”品牌形象的“国酒茅台”大战略在2012年已悄然浮现。连续数月,从白酒行业的集体呛声反对,到知识产权业界专家纷纷撰文批驳,使4件“国酒茅台”商标最终遭遇到100余件异议申请在2012年的商标事件中显得格外突兀。 

  点评:全国性品牌集体围攻,区域性品牌冷眼旁观,社会公众热议不断。“国酒茅台”作为商标注册面临着诸多法律障碍和舆论讨伐。或许“茅台”如果能够做到人民心目中的国酒,意义远大于去申请一个国酒的商标。任何国字号的产品都应该起到推动国家价值成长的作用——“茅台”,你准备好了吗? 

  (排序不分先后、图文由本报实习记者杨柳、白鸥编辑整理)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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