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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热点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19-01-28 10:00:15阅读次数:

  这段时间,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不过仍有很多人存在疑问。一品财税罗列了几个大家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对此进行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适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不是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人匀可以享受“13号文”和“4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文件规定,只有实行按期纳税(包括月度或季度)且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才可以适用免税政策。

  2、“13号文”和“4号公告”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从201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即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我公司目前是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额未达到10万元,可以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

  答:不可以,“13号文”和“4号公告”规定的是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而不是一般纳税人。因此,你单位无论销售额多少也不能享受该免税政策。

  4、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今年预计销售额会大幅缩减,2019年想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上允许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4号公告”规定,如果办理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问计算免税的销售额如何来把握?

  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第一该纳税人纳税期限是按月还是按季;第二按月纳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含本数),按季纳税销售额不超过30万(含本数);第三销售额计算包括所有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第四销售额中即包括免税销售额,也包括差额计税销售额。比如:免税农产品销售、建筑服务差额计税等。第五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存在差额计税项目,销售按差额后来计算,比如: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取得建筑服务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则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

  6、我公司是一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纳税期限可以选择吗?

  答:可以选择,根据“4号公告”规定,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该类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期限。

  7、我公司是一小规模纳税人,客户都是一些大公司,都让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还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吗?

  答:不可以。目前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客户非得让开专票,虽然你公司销售额满足免税条件,但要真正能享受免税政策还要满足开票要求,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值税普通发票或不开票(但要注意不开票带来的涉税风险)。

  8、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财税鉴证咨询服务,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达到8万元,经过沟通,对方可以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那么,开具发票时税率栏可以直接开“免税”吗?

  答:不可以,鉴证咨询服务本身不免税,你公司发生财税等咨询业务要按正常征收率3%开具发票,如果月度销售额、开票等均符合免税条件的情况下,在2月份申报时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来实现免税。

  9、2019年自然人出租住房可以适用“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主体不适于按次纳税的自然人,只适用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但“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上述文件给予了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的特殊优惠政策,在销售额满足条件的前提下,要享受免税待遇,还需要满足开票的要求,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代开专用发票还是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

  10、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主营财税鉴证咨询服务(按月纳税),2019年1月15日代开了8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当时缴纳了增值税及相关税费,那么,现在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可以申请退还。根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1、请问财税【2019】13号文中第一条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性或禁止行业的可以享受吗?

  答:符合条件是可以享受的,“13号文”、“4号公告”对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没作行业上的限制。如果该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的是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2、请问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请问这里的不动产销售额不管多少是不是都要交税的?

  答:是的,按照“4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不符合免税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但考虑到不因偶然销售不动产而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在“4号公告”第一条第二款中作了特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你所咨询的情况,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按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13、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如果我是自然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月度没超过10万元也可以享受免税吗?

  答:自然人不适用“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其中“4号公告”第四条对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4、建筑业企业在预缴地按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但一季度合计销售额超过30万了,可以不用预缴,直接在机构地申报缴税吗?

  答:是的,根据“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季度未超过30万),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不需要考虑该纳税人合计销售额是否超标。

  15、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没有超过10万元也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答:不能免税。

  根据“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税的适用主体为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同时根据“4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享受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税的适用主体为其他个人。即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该条只适用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作出了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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