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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商标如何通过复审取胜

发布时间:2022-09-05 09:14:00     阅读次数:9576次     评论数:0次

  商标作为企业信誉的载体,是一种无形资产。2022年上半年,我国商标注册量达367.4万件,数据显示商标注册数量在逐年增长。

  “伴随商标保有量的增加,申请商标越来越难,一次申请成功的少之又少,遭遇驳回属于常态。”在日前举办的商标驳回复审技巧及案例解读活动上,超凡知识产权资深商标代理人郭兴宇表示,企业面对商标驳回应冷静分析,据理力争,维护自身权利。

  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商标注册驳回率大概在30%至40%之间,2017年驳回率接近50%,2018年驳回率超50%。到了2021年,驳回率已超60%。

  一般来说,商标注册的驳回理由有四种:一是误认、不良影响,二是缺乏显著性,三是相同或近似,四是其他情况。

  其中,误认、不良影响导致驳回占到总数的15%。“根据法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应当驳回,包括原料误认、功能误认、产源误认等,审查逐渐趋严;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应当驳回。”郭兴宇表示。

  面对这种情况,复审时该如何应对?郭兴宇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申请:考虑商标是否有独创性的含义或者第二含义;考虑申请人申请商标的目的及创意;考虑申请人与申请商标的对应性;是否有其他权利支撑;合理性使用(地名);查询其他类别是否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注册成功。

  缺乏显著性导致驳回,同样占到总数的15%。郭兴宇以“涨芝士啦”酸奶商标案为例介绍说,该商标在驳回复审后,从两方面进行了商标有效性的证明。一是该名称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商品中含有芝士成分进而对商品的原料、风味等特点产生误认。复审时强调,该产品为“含有奶酪(芝士)成分的酸奶”规避误认风险,限定单一商品。二是该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复审时证明了商标经过大量广告宣传,已经被公众广泛认可,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特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消费者对此商标的认知度,最终通过了复审。

  “总的来说,缺乏显著性导致驳回的商标可以在复审时结合商标的创意和能够被相关公众理解的整体含义与指定商品的特点进行分析,阐明申请商标没有直接描述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在先类似情形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商标的使用情况。”郭兴宇表示。

  相同或近似商标遭驳回占到总数的60%,包括单一要素冲突——文字与文字(图形与图形)的冲突、组合商标的部分冲突、组合商标整体冲突等情况。郭兴宇举例说,如“慧奥教育”和“奥慧”,因中文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汉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最终判定为近似商标。

  “这类商标要想顺利通过复审,可以尝试证明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创意及品牌内涵;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形音义等方面存在差别,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在先的类似情形商标共存情况;申请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显著性和知名度得到明显增强,且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秩序。引证商标是否存在撤销、异议、无效、期满未续展等特殊情况;商标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权利人之间行业差距:引证商标注册人主体存续情况,是否吊销、注销等因素。”郭兴宇表示。

  据他介绍,“安乐蜥”与“安乐溪”商标曾因近似被驳回。企业在为“安乐蜥”商标抗辩过程中强调,“安乐”是商业主体常用的商标设计文字,且在35类上已经有诸多“安乐”的商标获得注册,从侧面证明了“安乐”无法使消费者将其与某一具体主体相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核心识别文字在于“蜥”。同理,引证商标由“安乐溪”构成,其核心识别部分自然也为“溪”。申请商标中“蜥”,指“蜥蜴”,而引证商标中“溪”指“溪水”。可见,两文字含义完全不同,使得两枚商标整体上具有各自不同的表达。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安乐蜥”商标与“安乐溪”商标含义不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还有10%以其他理由对商标进行驳回,如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等。“如遇这种驳回理由,企业应说明申请商标的目的,尽量证明已投入实际使用。”郭兴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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