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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订:商标注册多元化 易混淆商标不予注册

发布时间:2021-12-01 01:37:00     阅读次数:9389次     评论数:0次
     

 

商标法修订:商标注册多元化 易混淆商标不予注册

企业注册商标越来越受到重视,前面已有一篇提到过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是企业品牌的一把保护伞。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商标注册、申请更加多元化,就连“声音”也能注册商标,此外,对于防止傍名牌的侵权行为也有了新的规定。

 

具体此次意见稿对现行商标法有哪些修订?为什么做出这些修订呢?下面就听专家怎么说:

 

一、申请、注册多元化

 

数字、颜色和声音都能注册商标

 

与现行商标法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商标注册类型,允许注册声音。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副教授万霞认为,声音属于非传统商标,将其列入商标申请注册范围,既适应了新生事物申请注册商标的案例日益增多的现实,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种体现,因为非传统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已较为普遍,如在国外香水气味也可申请注册商标。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吴永恒指出,商标是商品标识的来源判断,把声音列入注册范围,是对日常生活的经验总结。比如诺基亚开机就跳出其特定音乐,我们就认定这是专属于诺基亚的标识。

 

  

 

二、防止侵权严格化

 

法定赔偿上限由50万元提至100万元

 

与现有商标法相比,此次意见稿多管齐下,进一步加强了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

 

一是预防违法、侵权行为的发生。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商标异议主体的范围。按照现行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标异议。此次意见稿则把异议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防止异议滥用的发生。

 

万霞指出,如今存在很多傍名牌恶意申请商标的现象,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损害消费者权益。虽然现有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是该规定往往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对这类案件的管理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

 

此次意见稿增设了申请人因与该他人间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地域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抄袭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有较强显著性且具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两条规定。同时根据修改条文可以看出,意见稿突出强调近似商标的判定要以一般公众注意力为标准,这些都可以防止一些较为明显的抢注行为和侵权行为。

 

二是加大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吴永恒表示,现有商标法对商标侵权人的处罚较轻,商标侵权行为屡有发生。为此,意见稿第六十四条增设规定,对5年内两次以上侵权的加重处罚;第六十七条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即由现有的“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这些修改彰显了政府部门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有利于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专用权保护更全面

 

故意为侵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等条件,也属侵权

 

万霞表示,征求意见稿的进步性还体现在,以前一些违法侵权行为需要通过民法、侵权责任法去找到相关依据,而此次意见稿的一些条文是在既有法律上找到变通办法,使得相关部门在追究责任时有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不用再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来保护商标。

 

比如,征求意见稿关于商标注册人行为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分别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移转。吴永恒指出,这种关于一并的明确要求就可以尽可能地避免了商标的专用权和商标使用的混乱局面,同时便利了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商标专用权的管理与保护更加全面。第六十一条详细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确指出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万霞认为,该条款的提出很有积极意义,以前很多侵权行为没法追究物业方的责任,现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物业方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该条款可以说是有关部门对民法、侵权责任法中共同侵权行为的变通表现。

 

 

【链 接】 

 

征求意见稿规定,下列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及其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种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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